别急着将陈凯歌投诉UP主视为“玻璃心”| 沸腾
包容正当批评与包容“人身攻击”是两码事。
陈凯歌。图源新京报网。
文|韩浩月
这两天,“陈凯歌举报吐槽自己的UP主”的话题,引起广泛热议。
多位UP主(视频博主)表示,自己收到了来自陈凯歌团队的投诉,并纷纷晒出投诉截图,投诉理由多是“恶意侮辱、诋毁陈凯歌先生,严重损害陈凯歌先生的个人名誉”等。陈凯歌授权的律所发布声明回应称,投诉未针对相关用户对陈凯歌导演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人身攻击言论。
于是,和“多名UP主吐槽陈凯歌”一样,“陈凯歌举报UP主吐槽自己”上了热搜。这也引发了新一轮“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边界”的讨论。
公众人物没有容忍人身攻击的义务
从那些UP主的吐槽视频看,其内容主要针对陈凯歌在某综艺节目的表现进行创作,其中有人吐槽陈凯歌“双标”,还有人说“陈凯歌和郭敬明,原来是同一类人”。这其中也有些情绪化措辞,如用“原形毕露”、“当代岳不群”、“道貌岸然的伪君子”等。
吐槽是个体权利,投诉也是个体权利,当权利跟权利“狭路相逢”,这难免会引发是非层面与边界问题的争议。
很多人将陈凯歌一方的投诉跟他曾说过的“我接受对我的电影的一切评论”打包解读,认为他搬砖头砸了自己的脚。但从目前陈凯歌一方的说法看,他们投诉的不是在正当评论范畴内的“文艺批评”,而是人身攻击。
问题来了:陈凯歌作为公众人物对批评的容忍,是该无条件容忍,还是只选择性地容忍?批评的内容,是否构成容忍与否的依据?这其实就是把“公众人物对监督的容忍义务”与“社会批评的边界”放在同个镜框内审视。
答案是,陈凯歌们确实有比普通人更高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他们该对所有批评尤其是人身攻击性言论有容忍的义务。而陈凯歌也有对这类言论进行投诉的权利,在强调其容忍义务的同时,不能否认他的这份权利。
毫无疑问,身为公众人物,很多时候要让渡部分权利,接受公众更严格的监督与要求。身处镁光灯下的他们,本就是公众关注的受益者,不能“只享受赞美声,不承受批评声”。事实上,很多人似乎也默认了“对公众人物可以随意评判”的规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陈凯歌们会失去法律框架与社会公德范围内提供的名誉保护。当让渡的“篱笆”被踏踩,他们试图重新建立一个保护自己的底线时,应该得到理解——谁都无权剥夺公众人物起诉或投诉的权利,就像无权剥夺普通人正当的批评权利一样。
按照陈凯歌方面的说法,他们并非“凡是负面的都投诉”,而是将投诉箭头对准人身攻击。若果真如此,那这就是反制侵权行为,而非打压正当批评。毕竟,该包容的是合理差评,而非包括诋毁、辱骂在内的恶评。
声明截图。
重要的不是名人度量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对某些搞人身攻击者而言,被投诉过后,也该反躬自省:正当批评有边界,人身攻击不可取。
现实中,出于流量的需要,部分UP主在制作相关内容时,会使用吸引人眼球的标题,包括情绪浓度过大的词汇。但吐槽是门高级的“手艺”,当吐槽“升格”为了攻击,就得承受被投诉或起诉侵权的风险。
鉴于此,不宜简单将陈凯歌“投诉UP主”视为玻璃心。部分人将陈凯歌们的包容义务无限扩大,将自身的合理表达责任不断缩小,也是“双标”——恪守义务的要求对所有人一体通用,而非只适用于公众人物。搞人身攻击,就得做好被投诉的心理准备。
事实上,真正的问题不在于陈凯歌可不可以投诉人身攻击,而在于,谁拥有对“人身攻击”的定义权?
正当批评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并不总是泾渭分明。有些冒犯性言论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在陈凯歌跟他的作品没法完全切割的情况下,人身攻击的认定标准可能也没那么明晰。陈凯歌们眼中的“人身攻击”,可能在某些人眼中就是“正当批评”。所以说,陈凯歌团队并没有定义“人身攻击”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只能是归平台或法院。说得更细些,陈凯歌有投诉或起诉的权利,这本质上仍在“用法律途径维护权利”的范畴,至于他投诉或起诉的事由是否合理,还得作为裁判方的平台或法院来判定。对平台、法院而言,他们要平衡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创作者正当创作权利的边界。
早些年,陈凯歌与胡戈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起纠纷,如今又因投诉UP主再起纠纷。但如其律师团队所说,当年是版权问题,这次是人身攻击问题。将其混为一谈并借机去评论陈凯歌的度量问题,未必是正确的打开方式,更合理的或许是让法律的归法律。
因此,我们该支持正当批评,也该理性看待陈凯歌的“不包容”——只要他不包容的是人身攻击或侵权表达就行。
□韩浩月(作家)
编辑:丁慧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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