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编剧纠纷案基本查清 另择日期宣判
法庭现场
7月18日,蒋胜男诉王小平、花儿影视著作权侵权案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从网上的口舌纠纷到走法律程序,从开始立案到正式开庭,该案件审理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的漫长之路。尽管10天之前,案件双方已经完成了繁琐的庭前质证环节,本次庭审依然耗时近7个小时。作为一个倍受业界关注的案件,本次庭审通过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平台进行了网络直播。
尽管法庭辩论多以理性分析为主,双方律师在交锋过程中也时有感性表达流露。原告律师认为《芈月传》著作权案是时下“资方霸道,编剧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典型个案,被告律师则反击蒋胜男“孩子气,恶意炒作,不知感恩”。究竟哪个版本描述更符合事实?真相就要大白。
审判长当庭宣布: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对案件相关事实基本查清,本案的判决将在合议庭评议以后,另择日期依法作出宣判。
迷之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已经支付蒋胜男剧本创作报酬,并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打有“原创编剧”的署名。在这种大前提之下,关于《芈月传》著作权之争主要体现在片花、海报等官方宣传活动上的“纰漏”。根据原告律师陈述,花儿影视侵犯了蒋胜男两种署名权,一种是蒋胜男作为原著小说作者的署名权,一种是蒋胜男作为《芈月传》剧本编剧的署名权。两项诉讼请求都基于《芈月传》片花、官方海报。除了官方宣传物料上的原著、剧本两项“署名权”,王小平被片方列为“总编剧”也被认为侵权。
原告认为,在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活动中,没有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王小平、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钱江晚报、新浪微博等媒体上就上述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元。
10天前,余飞曾经以被告方专家证人的身份在温州参加了庭前会议,作为行业资深专家,他对该案件的诉讼有一种哭笑不得的感觉。“对于自己曾经为此事做的工作,以及目前出现的意义,我抱着一种浓烈自嘲的心态:明知完全无意义,业内人士完全不可能为了这件事情闹纠纷,但我居然为此付出无比艰辛的劳动,甚至还背上了各种恶意的猜测。”
对于“总编剧”的执念
在最初的诉讼请求中,蒋胜男认为花儿影视“虚假宣称”王小平为《芈月传》电视剧的编剧或者总编剧,意在表明自己是《芈月传》的独立编剧。而在提交新的民事诉讼状之后,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王小平对于《芈月传》剧本的编剧权。在当天庭审中,被告律师多次质询原告明确是否放弃更改前的诉讼请求,关于这个问题,原告律师一直不予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后一份诉讼状是对前一份的“深化和细化”。并且称,之所以修改诉讼请求,原因在于花儿影视在《芈月传》拍摄过程中一直对蒋胜男全封锁和全屏蔽,导致其不知晓王小平对于拍摄剧本的参与。花儿影视当庭提供了蒋胜男在电视剧拍摄期间探班剧组和孙俪的合影,该照片曾经发布在蒋胜男微博中。
尽管放弃了“独立编剧”的诉讼请求,原告却对王小平“总编剧”的署名极为不满,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透露着这样一种逻辑:最终拍摄稿剧本中谁写的内容多谁就应该署总编剧——虽然影视行业中并不存在这种逻辑。余飞认为“总编剧”一般由创作中起主导和判断作用的人员来担任,工作很可能包括:提出创意、寻找合适的编剧、协调各编剧之间以及编剧与资方之间的关系、主导创作过程、判断每一次工作的走向、监督每一个编剧的工作进程、亲自创作样本集甚至创作一部分剧本(也有可能一集都不写)等等。
花儿影视称考虑到王小平对剧本创作的贡献,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为其署名“总编剧”。被告认为,花儿影视公司是按照王小平完成的拍摄版剧本摄制《芈月传》电视剧,而非按照蒋胜男版剧本摄制电视剧。在此情形下,花儿影视在《芈月传》电视剧作品中为蒋胜男署名“原创编剧”即已经履行对蒋胜男的署名义务,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电视剧作品中为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与蒋胜男无关,蒋胜男对此没有诉权,也无权禁止。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在本次正式庭审中,关于《芈月传》小说和剧本产生的先后问题也浮出水面。尽管在《芈月传》另一个案件——花儿影视起诉《芈月传》小说抄袭电视剧剧本中,似乎是专门用来处理这个争议的。与此相关的诉讼请求是关于原著小说的署名权:要求判决花儿影视公司在电剧剧《芈月传》官方海报、《芈月传》片花上未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的行为侵害蒋胜男著作权。
虽然在正式的电视剧片头,片方已经打出“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但花儿影视界定和承认的“同名小说”仅限于蒋胜男之前在网上发布的《大秦宣太后》7000字小说。因为制作团队之前曾经成功推出过《甄嬛传》,片方建议电视剧名字为《芈月传》。剧本(约八十万字)除与蒋胜男网络上发表的约七千字小说有关的比例极小的内容改编自该七千字小说外,其余部分均为原创剧本。事实上,蒋胜男和花儿影视签署的只是剧本创作合同,而没有小说改编合同。而原告方坚持认为,在签定剧本合同前已完成小说前4卷的创作,但关于小说完成时间一直没有提交严密的证据。
片方按照合同约定,认可《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和电视剧少部分内容根据蒋胜男7000字小说改编的事实,并在《芈月传》电视剧片头及DVD封面中载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不久前,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原著署名权也正是因为片头未对其署名,蒋胜男争的却是片花、海报中的署名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在《人民司法》期刊上找到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案例,该判例明确表示:“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了作品,离开了著作权法的领域,就不存在署名权;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有关署名的不当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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