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劲夫解约 :利益争端难有标准答案!
蒋劲夫与唐人不是此类纠纷的第一案,想来也不会是最后一例。行业内的事端都是环环相扣的,单靠几个案件的胜负并不足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完善——因为这些纷争始终在同一套体系里发生。在人情和利益错综复杂的名利场,谁对谁错,大概法官也给不出一个标准答案吧。
争端背后是复杂法律及行业发展问题
去年9月,蒋劲夫发布微博宣布与唐人影视提出解约,一个月后,蒋劲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东家唐人告上了法庭。然而就在前天,29日,蒋劲夫败诉,蒋劲夫需履行合约到2018年,还需另外赔偿200万。而蒋劲夫则表示会继续上诉。
每个案件背后涉及的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蒋劲夫和唐人的诉讼案,折射的是娱乐行业里非常普遍的利益纷争。双方都在讲法,双方又都在晓之以情。也许在不同立场上、从不同层面去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但一旦对簿公堂,一切都被量化和绝对化,案件本身的复杂问题反而被忽视了。
从这几年和经纪公司闹过解约纠纷的艺人多是刚刚凭借一两部大热作品红起来的“小鲜肉”,例如窦骁、林更新和蒋劲夫。从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博弈上来看,这些占有社会资源有限的艺人方实则劣势明显。一是个人与组织在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天然不对等,而双方签订经纪合约(一般是要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经纪公司)总是会在合同中或多或少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例如演艺合同中大多约定高额违约金,将此类条款作为震慑艺人跳槽的大棒,以保证解约之际经纪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艺人法律意识淡漠,对所谓的“契约精神”概念空白,“一言不合就解约”,那在格式条款中原有的劣势更难在法庭上挽回——从目前的案件进展来看,蒋劲夫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我国对于演艺经纪合同并没有具体规定,甚至连此类合同的性质都难做定论。有学者主张演艺合同是以委托为主,兼具居间、行纪及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类型——此次蒋劲夫和唐人的案件中,法院也是基本持该观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艺人单纯以委托人身份出现在演艺合同中,可主张任意解除权,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但在当前的行业生态中,艺人和经纪公司紧密捆绑,单纯的委托合同早已不适应行业发展需求。蒋劲夫方面提出的“特殊的委托合同”说法,未免一厢情愿。
限制艺人“另谋高就”不符合市场规律
由于多数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复杂性和空白领域,发生纠纷时往往只能依据具体案情,以及参照行业规范。所以一审结果出来后,唐人影视公司总裁蔡艺侬接受采访说了耐人寻味的一番话:“艺人收入高,两三百万的解约成本不能够限制艺人‘出走’的不良现象,这一判决结果也许能够为演艺行业树立良好规范。”她认为公司花了大成本培养出的新人,说跳槽就跳槽对整个行业都是一种“不良示范”。这让我很疑惑,为什么通过提高解约成本、或者在合同上作出其他不利于艺人的规制用以限制艺人“出走”,是能够树立所谓“行业规范”的途径?仅为强调“契约精神”吗?
市场经济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业的流动性。哪怕是在动辄“终身雇佣制”的大日企,这种人身捆绑也在被逐渐打破。并非要比较“不限制员工跳槽”和“终身雇佣”的企业文化孰优孰劣,但前者必然是大势所趋。除了一些涉及机密或者极强专业性的工作,在不过分影响企业利益的情况下,辞职、跳槽应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人才流动。当然,企业不付出代价是不可能的,毕竟在培养一个成熟员工以及寻求接替者,都需要成本。
没有一套法律体系完全适用一切关系,如果说经纪公司有其行业特殊性——师徒制没有吗?想想一个多月前郭德纲和曹云金的那场口水仗,其实也有异曲同工之处。抛开那圈“你是我捧红的”恩德光环,在实际企业经营中、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例如有学者提议将演艺合同纳入到劳动法的规制范围内——学习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部分国家的做法。但在目前的行业发展条件下很难做到,除了经纪公司没有心力在劳动法的层面顾及所有艺人,恐怕高收入艺人也不愿意受劳动法关于薪酬的制约。
蒋劲夫与唐人不是此类纠纷的第一案,想来也不会是最后一例。行业内的事端都是环环相扣的,单靠几个案件的胜负并不足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完善——因为这些纷争始终在同一套体系里发生。在人情和利益错综复杂的名利场,谁对谁错,大概法官也给不出一个标准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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