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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言”!李佳琦向两公司索赔106万 被判获赔16万

查看:561 / 更新:2022-02-10 20:17

“被代言”!李佳琦向两公司索赔106万 被判获赔16万

  21世纪经济报道9月9日报道通过网红带货实现流量变现,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但未经知名主播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热度是否违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获悉,该院9月8日对“明星主播”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赔16万元。

  作为知名美妆博主,“口红一哥”李佳琦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多个平台均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李佳琦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引来不良商家的觊觎。

  去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买。

“被代言”!李佳琦向两公司索赔106万 被判获赔16万

“被代言”!李佳琦向两公司索赔106万 被判获赔16万

    看这包装,不少消费者都觉得这应该就是李佳琦“出品”了。

  这个官司有意思的地方还在于,事情是被李佳琦的忠粉揪出来的。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助其维权。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上述两家公司有过合作。

  李佳琦胜诉!

  今年3月,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8月26日,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则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两被告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9月8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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