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校园红色印记|雷经天: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也是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拓荒者”
在华东政法大学的校史上,有这样一位著名人物:他在建党初期便投身革命,南征北战,是屡建功勋的军事将领;他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开疆拓土,秉公执法,是人民司法理论的实践者与捍卫者;他以推动法学教育进程为目标,广育英才,是新中国政法教育的探索者与开拓者。他就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第三任院长——雷经天。“雷经天法治精神”已成为红色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了一代又一代法律学子捍卫法治尊严,守护公平正义。
敢为人先的共产党法官
雷经天(1904-1959),原名雷荣璞,号经天,广西南宁人,在五卅运动时,经由恽代英和贺昌的介绍入党,而后参与北伐,以及南昌、广州、百色起义等革命活动。他一生三起三落,曾三次被错误开除党籍,但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革命事业。
抗日战争时期,雷经天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院长等职,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边区司法体系,建立起边区司法组织,设立巡回审判和调解制度。他在工作中提出“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准则,坚持司法为民的政治本色,“把人民和正义举过头顶”,对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创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1937年,延安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战功赫赫时任抗大第6队队长的黄克功,因对陕北公学学员刘茜逼婚不成将其枪杀。面对军民对处置黄克功存在“戴罪立功”与“杀人偿命”两种观点的激烈争论,雷经天顶住舆论压力,坚持依法审理,最终对其判以死刑,维护了公平正义,树立了边区的司法权威。这一案件在中国法治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毛主席也在给雷经天的亲笔信中表示支持其做法,后来民主战也将此案评价为“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好的法律的榜样”。
回溯雷经天老院长在案件审理中对“情”与“法”的抉择,这种敢为人先的“舍情尚法”精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于法治的信仰与坚守。
雷经天签署的黄克功案件布告
矢志不渝的法学教育探索者
新中国成立后,雷经天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在他领导下,中南分院两年里共审理重大案件6000多起。1956年6月,经中央政治局批准,雷经天出任华东政法学院第三任院长,后又兼任院党委书记。在建校初期的艰苦环境中,雷经天开始了致力于推进新中国政法教育与法学研究事业的进程,着手培养国家急需的法学专业人才。
雷经天十分重视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质量,面对当时中国法学教育还处于空白状态的情景,雷经天为做好学校教改的试点工作,亲自领导全院职工制定科研工作规划。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他提出“领导深入下层,首先抓教学”,要求干部深入教研室与课堂,具体抓好教学工作。他还要求院领导必须选择一门课程,一面了解情况, 一面学习。为密切干群关系,雷经天提出要建立“负责同志接见群众的制度”,规定每个星期四下午,由院领导轮流接见来访师生。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进一步提升了华政的治校办学水平。
雷经天也是新中国早期法学教育道路探索的“领路人”与“力行者”。在深入研究总结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并学习借鉴他国先进法治教学理念后,雷经天立足国情,提出“由于我国马列主义法学是完全新建立的,过去没有基础,首先就要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但同时又明确“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苏联是不一样的”,在推动法治建设中我们“既要吸收苏联研究的最新成就,同时也(要)总结本国革命法制实践的经验”,这些观点为新中国的法治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
雷经天还为学生开设司法实践讲座,基于亲身工作经历,为学生讲授了一堂堂生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特点》课程。他教导学生司法干部要具备“廉、明、公、正、果、毅、详、慎”的品质,处理案件要以“一切为了人民的方便”为准则。在雷经天的建议下,1957年《华东政法学报》更名为《法学》。《法学》以其独特的海派风格与独到的理论见解,很快就成为当时中国法学界极具声誉的刊物。
雷经天是上海法学会创始会长,高度重视国家法治建设。1956年,为响应司法部关于支援各地法律学校建设的号召,雷经天在学校自身师资紧缺的情况下依然抽调出57名骨干教师,助力各地的法治教育事业发展。
雷经天在华政授课时的提纲
在校史学习中弘扬法治文化
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创始人,雷经天的工作经历也是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践行法治教育的生动展示。
今年5月21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出品、上海戏剧学院联合创排的原创大型话剧《雷经天》便以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黄克功案”为主要线索,讲述了雷经天“从泥土里找到法”的法治实践案例。10月5日,全部由在校学生自演的青春版话剧《雷经天》首演成功。一代又一代的华政学子重温着党的法治建设历史,汲取着红色法治文化中的精神营养,将“笃行致知,明德崇法”的校训镌刻在血脉基因里。
在厉行法治、奉法强国的今天,传承法治先驱与创业者的初心,才能守护公平正义,承担育人使命,引领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迈向良法善治的新境界,坚定不移走好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长征路。
(本文第一、第二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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