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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因肖像权被侵犯上诉 庭审胜诉被告没钱赔

查看:772 / 更新:2022-02-10 21:17

  网站最爱的就是I用明星的形象作为代言,其实很多都是侵权行为。最近著名影星刘晓庆因为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便擅自刊登有损自己形象的文章来获利而侵犯自己的权利,将对方告上法庭。

刘晓庆

刘晓庆

  今天上午9时,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晓庆诉称,桂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备案网站上,刊登了“刘晓庆60岁演激情戏称姐还嫩”以及包括“刘晓庆爱嫩男”、“巨乳销魂”等贬损性词语的文章。

  刘晓庆称,该网站文章捏造了大量虚假事实,败坏了她的名誉和形象,给她造成了重大精神伤害。除名誉侵权外,该网站为推销美体、祛皱、减肥产品,利用原告姓名及照片,在网站上刊登大量文章。

  文章中称,原告使用了网站链接的广告产品,并刊登照片加强说服力,以此吸引广大消费者。刘晓庆认为,该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并因其名人效应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故刘晓庆将该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20万元、经济损失60万余元等。

  上午9时,刘晓庆的代理律师出现在了原告席上,而刘晓庆本人未能出庭应诉。等了大概将近10分钟,被告网络公司一直迟迟未到庭。随后,法官宣布,被告一方经法庭依法传唤,未能到庭,此案缺席审理。

  刘晓庆代理人介绍,刘晓庆的代言费是300万元,然而对方网站利用刘晓庆做宣传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进行沟通。

  “今天被告没来,也可能知道错了。”原告律师称,庭前曾与被告沟通,对方曾明确表示没有钱赔偿。

  在经过别人同意之后在放相片才是正确的做法,所以各大网站和媒体要尊重艺人们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够为了一己之力而伤害他人,最终受到惩罚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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