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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人民的名义》两起侵权案“全剧终”

查看:953 / 更新:2022-02-10 21:27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宋宇晟)记者从作家周梅森代理律师金杰处获悉,持续近3年的刘三田诉作家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小说及电视剧侵犯著作权案近日有了新进展: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这也意味着,围绕《人民的名义》产生的两起被指侵权案件均于今年内有了法律上的结果。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海报。

伴随热播而来的“侵权”

这两起案件都要从2017年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说起。

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播出后引发广泛关注。但随之而来的是作品被指“侵权”。

2017年《人民的名义》播出后不久,李霞认为《人民的名义》在多方面存在抄袭、剽窃自己2010年出版的小说《生死捍卫》,将作家周梅森和北京出版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周梅森赔偿80万元,出版社赔偿2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年,刘三田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及制片单位等八被告告上法庭,指其侵犯刘三田小说《暗箱》著作权,并索赔1800万元。

彼时,刘三田律师曾向媒体表示,原告方认为“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两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海报。

持续近3年的审理

2018年,“李霞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一审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驳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

李霞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今年5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周梅森胜诉,不构成侵权。

而另一案件也有着类似的经历。

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不成立,驳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道歉并索赔1800万元等一系列诉讼请求。

此后,刘三田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今年8月,刘三田以二审法院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此前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的名义》 寄予文 摄

如何认定抄没抄袭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当一部电视剧很火爆的时候,常常会有侵权案件的发生。

对于此类案件,他指出,“同样的题材,如果是公有领域中的表达,任何人都是可以用的。所谓独创性,作者是要有独立性的创作,不是抄袭别人而来的。如果是已经在公有领域中,比如借刀杀人这样的说法、喝咖啡等等日常的表述,即便是你书中写出来的,但是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周梅森代理律师金杰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提及,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

“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金杰说。

记者注意到,刘三田也曾对媒体表达过与此相关的疑惑:“当原创者达成独特的结构时法院认为是思想表达,而思想不受保护。但是当原告方提出相似情节对比时,法院又认为情节是抽象的,抽象也不受保护。”

“作者仅仅对自己做出独创性的表达享有权利,要求故事的线索、组成故事发展脉络的情节要有独创性。事实上,类似语言的表达的风格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张广良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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