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通过自力救济实施的非常惩罚
光明网评论员:最近几日,百多名艺人联名抵制近来经常过市于演艺节目中的于正、郭敬明的消息惹人注意。据联名抵制的公开信称,于正、郭敬明都是因被法院判决抄袭、要求其道歉而拒不道歉昭著于业界,但是,这种昭著不仅没有为抄袭者带来什么影响,反而却更令其张扬起来。如此示范,也正是业界人士起而抵制这两个抄袭者的起因。
当然,来自业界的抵制,形成于业界同感者个体的组合,即使聚合起每个个体所掌握的资源,其覆盖范围也毕竟有限。因而,这种抵制,更多的也只是表明一种态度,旨在唤起更多同道的共识,在业界内外尽可能地扩大抵制范围,以匡扶业界风气。
不过,说起来,这些没有附加公权力、形成自个体组合的抵制,与其说是对他者不当行为的抵抗,还不如说是对自己所能决定之事的设限——决不让抄袭者染指自己所掌控的资源。因此,实际上,这种抵制,就抵制者力所能及的选择看,其行为本身给被抵制者带来的切实影响,也许还没有公开抵制行动形成的社会效应给抄袭者带来的影响大。因为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公开所向虽然直指两个人,但其造成现实中的分野,却逼迫着业界同仁表明态度——明面的或暗里的。
由此,公开抵制的行动,是出自同感者对法律所能的限制和是非不彰的无奈,其实质是一种私权利的行使,是自力救济的行为。这种自力救济,以设限自我不做什么的被动方式,在抵制者与被抵制者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被抵制者即使受损于这种抵制,也同样无法指望其所藐视的法律能够在此施以援手,来摆脱这种关系。抵制者通过实施自力救济形成的对被抵制者的非规制惩罚,在暴露法律所不能的同时,也为被抵制者的行为扎上了一道篱笆,并由此设立起一个界标。而这又何尝不是对法律不能的一种补偿呢——虽然这种补偿并不总是有利于法律秩序的形成。
实际上,被抵制者之所以被抵制,还不仅仅是其不服从法律所暴露的法律不能的问题,更有这种不服从给被抵制者带来的在业界似乎更加风生水起的不良示范。正是对被抵制者无视法律的无视,让被抵制者不服从法律所为反倒成了彰显其声名的广告,使其更加张扬地现眼于业界。如此轨迹,也不仅仅是被抵制者的是非观之外化,也是那些让其得逞于业界的推手的道德标准的定位标识。
对于抄袭者不服从法律判决的问题,业界从业者个体基于共识而组合形成的抵制,并没有制度性的强制力。这也让人想起了法律界人士早就有的关于将不履行法庭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等行为入罪,并为此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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