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七个老婆的韦小宝是不是犯了重婚罪?
最近,新版《鹿鼎记》开播,掀起了一波观剧热潮。
熟悉《鹿鼎记》的观众应该知道,《鹿鼎记》主要讲述了出身市井的痞赖少年韦小宝,因机缘巧合闯入江湖和皇宫,凭借超凡智慧周旋于武林门派和朝堂官场之间,一路向上攀升的故事。
作为武侠大师金庸的封笔之作,《鹿鼎记》的主人公非常独特,他没有郭靖的义胆忠肝,没有乔峰的盖世武功,没有令狐冲的江湖狭义,却凭着古灵精怪、油嘴滑舌,一路平步青云,拥有开挂人生。
韦小宝的聪明让人啼笑皆非,他的桃花运更是无人能敌。当杨过和小龙女历经诸多磨难才终成眷属时,当令狐冲和任盈盈冲破门派偏见最终琴箫合奏时,当张无忌在“倚天四美”中犹豫不决最终承认只爱赵敏一个人时,韦小宝已经事业爱情双丰收,娶到了七个如花似玉、各有特色的姑娘做老婆。
就连韦小宝自己也很是得意,对着七个夫人说:“皇上是洪福齐天,我韦小宝是艳福齐天”。
那么,“艳福齐天”的韦小宝,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果按照现在的婚姻法,答案毋庸置疑。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刑法规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确立夫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是否进行婚姻登记,是否取得结婚证为条件,因此按照现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如果韦小宝与他其中一个“老婆”进行了婚姻登记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反之如果韦小宝没有与任何一人进行婚姻登记,此种情况下则不好认定韦小宝构成重婚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可能有人会疑惑,影视剧中韦小宝生活的历史背景是清代社会,古代男人三妻四妾不是很常见吗?古代也有“重婚罪”?
恐怕韦小宝得意的太早了,按照大清律法,韦小宝也触犯了“重婚罪”。
其实,自西周时起,直至清末修订律法时止,两千多年间,不论朝代更迭,中国社会大致沿用的婚姻缔结原则之一基本都是:一夫一妻。而古代的“纳妾制”则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补充形式。
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男权社会初期开始萌茅,到春秋战国时期基本确立,在宋朝到明清时期迎来了发展的鼎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而造成纳妾制度沿袭千年的原因,想必大家也能想到,主要是因为求子、纵欲、男权、封建思想等多种原因造成。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人可以纳妾,但妻子只能有一个,用古装剧常说的一句台词就是“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得僭越”,如果哪个男人有两个妻或者以妾为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通俗点说就是,唐律规定一夫只能娶一妻,若有妻子再娶就犯“重婚罪”,男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采取欺骗手段而犯重婚罪,罪加一等;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处罚,但仍需离异。
可以看出,在当时“妻”与“妾”在法律上是泾渭分明的,从法律上说,不可能出现“七个老婆”的婚姻关系。
可能又有人会说,既然古代男人可以纳妾,那么,韦小宝把第一个结婚的姑娘当“妻”,其他六个姑娘当“妾”不就行了吗?
需要说的是,尽管在当时纳妾是合法的,但并不意味着旧时的男人想纳妾就能纳妾,因为纳妾还有一定的法律条件 。
以明朝为例,《大明律》明确规定,男子年满四十无子者,可纳妾。也就是说,男子年龄必须要满四十岁,且没有儿子才可以纳妾,否则就是违反大明律令,是要吃官司的。
再说韦小宝生活的清代社会,清代纳妾沿用了前代旧例。关于纳妾的定制:在清代,皇帝可册封皇后1个,皇贵妃2个,妃4个,嫔6个,以下贵人、常在、答应无定数;贵族的法定妻妾数是,亲王可以有亲王福晋1个,侧室侧福晋4个,世子可以有世子福晋1个,侧室侧福晋3个,郡王可以有郡王福晋1个,侧室侧福晋3个。
至于一般的士庶阶层,因为古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纳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繁衍后代,因此清朝法律也规定男子四十无子准许纳妾,该条规定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才将此删除。但韦小宝生活在康熙年间,因此还得接受“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的限制。
说到这里,想必各位看官已经明白了。一句话,剧中的鹿鼎公很逍遥,但现实版韦小宝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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