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身患梅毒仍频繁卖淫,岂不是错上加错?
近日,浙江丽水青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珂某在已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活动,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国家严肃禁止的,在法律上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珂某进行卖淫活动之初是因为生活拮据,但这并不能成为她得到谅解的理由。生活困难但靠自己正当的付出改善生活的人比比皆是。作为一个健全的人,珂某即使再没本事,找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也没那么难,就算来钱没那么快,但脚踏实地难道不比如今锒铛入狱强?
如果说卖淫是错,那珂某得知自己患梅毒还不停止卖淫行为更是错上加错。3
梅毒作为一种严重性病,主要通过性途径传播,且会带给人较大的痛苦。如果较大面积传播,更是对卫生健康的伤害,会带来很大社会危害。如果有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那就不是单纯的治安违法了,还构成传播性病罪。2013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在自己确诊艾滋病后仍和陆某进行性交易,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像珂某、王某这样的案例还有不少,且珂某、王某都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据了解,传播性病罪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可见这一行为严重性了。
在被问及自己这么做的原因时,珂某表示自己患梅毒是被别人传染的,她觉得男人都不是好东西,就是想害出来嫖的男人。怎么说呢,嫖娼的男人不是好东西这话是没错,不过,珂某这般行为大有拖着别人一起下地狱的意思。嫖娼的人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倒也不用某一个个体用一个违法行为去惩治另一个违法行为。这样的病态心理往往存在于一些患了传染病又自暴自弃的人身上,本是一群值得被关爱和照顾的人,却要自己把自己推到令众人厌恶的地步,实在是损人不利己。而对于这样的人和事件,更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减小危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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