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败诉,王思聪点赞,网友 大可不必
今天周末,陪大家吃个瓜吧
。
开局一张图:
被网友戏称为“四千年美女”的鞠婧祎主动出击,状告某博主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赔40万元。
官司还是去年的事了,只不过最近出了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这让鞠婧祎团队和鞠婧祎的粉丝们一脸懵圈。
上面截图中,我们看到王思聪还点赞了。王校长貌似一直跟鞠婧祎过不去啊,diss 她好多回了。
这要搁在以前,自媒体被明星状告,一定怕死了,但这次为明星反而被打脸?
我们再把整个案子梳理一下:
一个名为“花椰菜大王”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讲发型的文章,里面使用了鞠婧祎的几张照片。
我找了那篇文章看了一下,好像都在夸鞠婧祎的脸型、发型怎么怎么好看。有点想不通,夸她的文章也被拉出来吃官司。
关于驳回原告诉讼,法院方面给出了三点原因:
1.公众人物对社会评价要有容忍义务
2.文章没有对照片进行任何丑化贬损
3.照片在庭审前已删除
法院最后还不忘提醒鞠敬伟负担3672元的受理费,若有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到中级法院。
鞠婧祎团队面对这样的结果,自然十分不满,发了一条声明称该博主确实未经公司许可使用了艺人的肖像,并称:
“在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备健全的当下,这种擅自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不应进行提倡”、“我司将继续收集证据并保留上诉的法律权利”。
还把做出判决的那位法官给“内涵”了一下:
吃瓜群众们也是聊得不亦乐乎,瓜吃得很爽。
有网友表示“评价一下妆容就起诉赔40万真的大可不必”,但也有网友表示“支持明星维权!”
我这里就不站队了,只想就法官提出的那三点理由发表一点想法。(注意,下面的文字已经跟鞠婧祎无关了):
因为像我这样写公众号的自媒体人,经常纠结要不要使用明星照片,会不会侵犯肖像权啥的。
但这个判决帮我们明确了一个重要问题:
明星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负有容忍的义务,只要不故意丑话贬损、不做商业化行为,并不侵犯肖像权。
特别是第一句“明星对社会公众的评价负有容忍义务”,说出了很多人想说不敢说的话。
你用粉丝的喜爱赚取收入,粉丝喜欢你当然会来关注你的生活。
你不想被大家关注,那么就不要接代言,不要接商演,不要拍戏、不要参加综艺…曝光低了你的隐私自然就得到保护了。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既然想得到一些东西,就要相应地让渡出一些东西,玻璃心是赚不来这个钱的。(注意,以上这段话跟鞠婧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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