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缝阴术的故事真实的(院方律师:请拿出过...)
文 | 复林
医院在一名女病患的隐私部位取出一枚金属缝合针。令人诧异的是,这枚缝合针竟有30多年的历史。多年来,女病患经历了怎样的痛苦,责任者又是谁?
三十载蹉跎,难言之隐相伴随
现年65岁的上海居民赵逸芳,于1984年生育了儿子周丰后,时而尿频尿急,去医院检查未发现异常。
之后一直平安无事,直到2004年12月16日,赵逸芳上卫生间时,发现抽水马桶里有不少鲜血,赶到医院就诊,诊断病情为混合痔出血。吃了三个疗程的药物,混合痔出血消失。但是,会阴处的针刺般感觉仍然若隐若现,这让她十分苦恼。去妇科医院检查也没有结论。每次与丈夫同房,均感到不适。
接下来的日子里,病痛一直侵扰着赵逸芳,她的情绪也越来越忧郁,病魔接踵而来。她先后换上了肛瘘、颅内病变,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组),尿路感染。
时光如梭,在伴随病痛度过的那些年里,儿子周丰买了新房并结婚生子,而丈夫周大海自2006年开始,就从原单位提前退休,到了江苏省南通市工作,夫妻二人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缝合针现形,自行维权无定论
2016年6月底,赵逸芳下体不时疼痛,偶见尿里夹有血丝。周丰陪赵逸芳再次医院检查,挂了泌尿科的号。女医生仔细检查,在外阴摸到了圆形的硬物,感到蹊跷,当即开了住院单,建议通过手术探明。当天下午对赵逸芳局部麻醉并手术后,竟从她的外阴里面取出了一根金属圆形针,医生当即惊呼道:“这是一枚手术缝合针呀,已经有了很长的年头了。”据分析判断,应当在她生育时遗落在里面的。由于时间久远,原先长三厘米的手术缝合针,已弯曲成圆形,并且与外阴内组织融为一体。
闻听此言,赵逸芳先是震惊继而愤怒。她只生育过儿子周丰,难道这枚缝合针在她的隐私部位“潜伏”了32年?
据赵逸芳回忆,1984年4月5日,她怀胎足月,住进当时位于上海市郊区的一家卫生院,在生育前检查时,腹中胎儿头部朝前,且比较大,赵逸芳体型瘦弱,医生提出剖腹产,征求赵逸芳本人意见时,她没有同意。于是,医院为她行顺产术,但是,赵逸芳拼尽全身力气,累得大汗淋漓,仍然取不出胎儿。于是,妇产科医生在她的会阴处行侧切手术,术后进行了缝合。
遗落的缝合针顺利取出后,赵逸芳顿感轻松。
出院记录载明:查患者赵逸芳左侧小阴唇下方偏内侧见一金属异物,突出于粘膜外部分长约0.3cm,周围有纤维组织增生,分离周围粘连后取出一枚金属圆针。长3cm,完整,出血少,手术顺利。
“都怪当年的医生,我才遭了这么多年的罪!”赵逸芳越想越生气,周丰也愤恨不已,“姆妈,我一定要追究医院的责任。”他决定为母亲讨个说法。
32年过去了,上海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的市县已经变为新的行政区。几经打听,当年的卫生院已经改为某妇幼中心。周丰找到了妇幼中心的领导戚刚,戚刚看了周丰的出生记录证明,面露难色说:“时间太久远了,接生的医生都退休了10多年,事实也难查清,怎么给你说法。”周丰据理力争多次协商无果。
2017年12月,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协调,妇幼中心与赵逸芳母子坐下来商量解决办法。赵逸芳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周丰的态度非常明确:“至今为止,我母亲所受的痛苦已长达34年,这是最低限度。”戚刚认为这是天价,“就这么一根金属缝合针,怎么也赔不到百万元啊!”在场的卫生主管领导也认为差距太大,无法调和,建议赵逸芳走司法程序:“法院判赔多少,就给多少!”
健康受损害,法庭对决有结果
2018年1月,赵逸芳委托儿子周丰为代理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
周丰在赵逸芳的起诉状中写道:自1984年4月5日起,在现名为某妇幼中心的医疗机构生育后,饱受不明原因导致的身体不适折磨。先后被查出肛瘘、尿路感染等肛肠疾患,因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一度与丈夫关系不睦,导致原告忧郁,最终引发脑膜瘤。被告的医疗事故,给原告所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无法用金钱衡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99.2万元,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根据周丰提出的申请,法院委托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就赵逸芳生育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进行鉴定。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顺产分娩过程中异物(金属圆针)残留的医疗过错,使患者遭受再次手术的痛苦,并与患者长期会阴部不适、疼痛及肛瘘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并评定医方过错的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
为应对赵逸芳的诉讼,妇幼中心专门聘请了律师出庭。律师当庭认可赵逸芳在顺产过程中,体内遗留缝合针的事实,对缝合针长期导致她疼痛不适表示歉意,也承认缝合针与赵逸芳的肛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她的脑膜瘤,病因并不明确,与缝合针无关。”
赵逸芳提出的赔偿数额如何构成?对此,周丰作为委托代理人当庭进行了解释。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残疾赔偿金64万元、医疗费6500元、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2000元,家属误工费与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00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庭质证和辩论阶段,双方围绕99.2万元的赔偿数额产生激烈争议。周丰当庭提交了6500元的医疗费票据,对此,律师表示严重怀疑:“这些票据没有对应的病史记录,就诊内容也难以确定病患的关联性。”律师还提出,其中一部分票据系治疗脑膜瘤、口腔等疾病,不予认可。周丰干脆实话实说:“这么多年过去了,不知花了多少冤枉钱,难道连这点都不认账?”
周丰提出他陪同母亲就医治疗、与被告沟通交涉、鉴定与诉讼产生了交通费,因均使用交通卡支付,未保留票据,估算至少两千元。对此,律师连连摇头说:“你拿出过硬的证据呀!”
“我的年薪18万元,工作日平均工资600多元。”周丰声称因陪同母亲就医以及多次交涉误工15天,估算损失1万元,为此,他向法庭提供了工资明细清单。律师当即提出反对意见,“工资单不能证明你为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周丰还代表母亲提出了残疾赔偿金64万元,律师要求出示赵逸芳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他表示没有做鉴定,无法提供。
法庭确认原告的直接损失有:鉴定费3500元,交通费2000元。对其主张误工费与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的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没有采纳。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多年前赵逸芳分娩时,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体内遗留一金属圆针,对此,被告应负全责。此过错不仅造成原告会阴部长期不适疼痛、肛瘘,而且导致原告遭受再次手术的痛苦。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金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行为和原告长期的身体病痛,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
随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上海某妇幼中心赔偿赵逸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另向原告支付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3500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赵逸芳身体受到的损害在30多年前就埋下了隐患,其间,她花了一些钱治病吃药,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仍然有个人支出。由于没有及早发现原因,又时隔久远,她不可能保留相关的证据。至于她患有脑膜瘤的问题,病因比较复杂,没有医学鉴定能够证明与医方的手术行为有关,故不能支持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时,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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