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告医院侵犯肖像权 二审开庭双方各持己见
查看:753 / 更新:2022-02-10 20:57
一审:医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法院一审后认为,虽然被告否认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林心如,但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上所显示的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涉案形象来看,一般公众足以认知照片人物就是本案原告林心如。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图文宣传时,未经林心如同意而擅自使用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同时基于被告的经营性质及肖像图片周围的文字陈述,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相应整形项目,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要求被告在整形美容网首页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至少10日,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林心如
二审:双方各持己见
医院:林心如没有提供肖像原件,无法断定网站所用照片就是她
林心如律师:普通公众看到照片,都能认出是林心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林心如的代理律师及医院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
庭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进行了质疑,认为其在网站上查询不到。医院还称,林心如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肖像原件,无法断定网站所用照片就是她。另外,网站是非经营性的,所做的宣传是科普性质的,读者不会因为读了文章而对图片人物产生不利联想。对此,林心如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林心如是普通公众就能认出的人,不需要她到庭才能判断网站照片是她。被告医院本身就是一家营利性公司,网站未经允许使用林心如的照片用作宣传,已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希望法院能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将择日宣判。
小编点评:任何人看到这张照片都会想到林心如本人了,要是硬说不是本人,那照片的女人都是谁呢?医院啦,赔偿就赔偿了,你还作什么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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