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为何别朝之亡皆自亡,宋朝之亡亡天下?
现在,我们从国家治理功能构建的角度再来观察宋朝的近代化表现——
研究者发现,在16世纪的欧洲,当经济结构从封建制度过渡至资本主义制度之际,也出现了一个特征,即由于经济失调而产生大量都市贫民,近代欧洲国家逐渐发展出来的福利政策,就是为了应对这种结构性的经济转化。英国也是在近代化开始展开的16世纪下半叶发布了一系列“济贫法”,由政府负担起救济贫民的责任。中国的国家福利体系,也恰好在宋代发展至顶峰,这种“福利化”国家功能的出现并不是巧合,而是近代化产生的压力催生出来的结果。
宋朝的贫民救济主要由两个系统组成,一是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施行的“惠养乞丐法”:每年十月入冬后,各州政府“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每人一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宋人对“乞丐”的定义与今日不同,凡贫困人口,均纳入乞丐范围;一是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颁行的“居养法”: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简单地说,“惠养乞丐法”指由政府给贫民发放米钱;“居养法”则指由国家福利机构收留无处栖身的贫民。
为了应对近代化的挑战,国家不仅要发展出福利功能,更需要深切介入经济活动,包括征税、借款、投资、开拓市场、调控市场、制订商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等,这便是重商主义下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化。宋朝无疑是历代最具重商主义性格的一个王朝,政府设立非常多的经济部门参与市场经济,包括市舶司、盐井监、楼店务(房地产公司)、酒务(酿酒厂)、曲院(制造酒曲的作坊)、造船务、纺织院、染院、磨坊(粮食加工厂)、茶磨(茶叶加工厂),等等,具有金融功能的经济部门就有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市易务、青苗法、检校库、抵当所等。
可以说,宋代的国家扮演了一个“超级商人”的角色,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对此嗤之以鼻,但历史地看,近代化的商业引擎,离不开以国家之力来启动。一个对商业发展无动于衷、碌碌无为的政府,比如朱元璋建立的明政府,真的更有利于近代化的扩展吗?
正因为近代化的启动与展开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持,一国总是在完成了国家的集权化之后才有可能顺利实现近代化,不管是先发近代化的欧洲大陆与英伦,还是后发近代化的日本,均表明了这一点。相比之下,中国的集权化完成得非常之早,秦朝建立郡县制,即宣告王权制的来临。早熟的集权化未必合乎历史趋势,因而中国在魏晋时期出现了贵族制的回潮,并在南北朝—隋唐时期形成门阀世族。经过唐宋变革,“君主独裁”政治才完全确立下来。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君主独裁”,只是表示一种与贵族政治相对的政体,并不意味着君主不受约束,可以乾纲独断。恰恰相反,宋朝已经形成了一种“虚君共治”体制,君主“以制命为职”,但“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即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执政、台谏,加上端拱在上的君主,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中国的文官制也建立得早,与郡县制的成立同步,但要到宋代,文官制才发展出足够的理性化。理性化是文官制的核心意义,即公务员的分类、职能、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晋升、调动、解职,权力命令的发起、传递、审查、执行、反馈、问责,都有完备的制度与程序可遵循,从而最大限度隔离私人因素的影响。那些不欲受到约束的帝王,都会产生突破文官制的冲动,如西汉武帝启用了一个由宦官、侍从、外戚、尚书(皇帝的私人秘书)等亲信、近臣组成的“内朝”,将三公领导的“外朝”撇在一边;明朝干脆废掉宰相,另立“内阁”,内阁实际上就是皇帝的秘书班子。惟独宋朝三百余年,没有形成破坏文官制的“内朝”,文官制的运作非常稳定。
近代化的治理秩序还有一个特点:法治化。今人多以为“法治”是西方特产,中国的治理传统是“人治”,但宋人并不这么认为,宋人自称“尚法令”。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宋朝法制体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许多人的想象。宋人叶适这么描述道:“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一个聪明人,穷尽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项立法,自以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已制订出来了。
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备,民间租赁、抵押、出典、买卖、借贷、财产继承,均有周全的法令给予规范。宋人自己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发达的民商事立法让一些研究者相信,宋代已经产生了“法学近代化”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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